从资本主义及社会主义的法制实质来看法制与人性的辨证关系
从资本主义及社会主义的法制实质来看法制与人性的辨证关系[原创]——改革论文之七
赵仲飞二○一二年八月十七
人类的政治必依法,治国必依法,而不能是道德政治或权力政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是人类的觉悟大智、健全人性在政治领域的集中体现。
人类文明史上的法治有着基本的两类:真实的法治及虚伪的法治。真实的法治就是法、法制为一国政治及社会各领域行为的刚性准则、不可触犯的准则,一切基本、重大的事物皆按法办,是不可撼动、操控的法制。虚伪的法治就是权大于法或者是可以由权贵、金钱、精英们操控、“博弈”的法制,都是实质的人治。
一、真实的法制是政治内斗以及权术、腐败的宿命克星
法,为权之衡器。法制的生命、意义首要地就在于真实!只有真实的法制才能为政权作出适度的规制,以确保政权——公权的公用。反之,虚伪的法制不仅不可能有效地规制政权:执政者及各级、各类官员手中的权力,甚至还会成为执政者、官员以及各种社会势力派别进行政治内斗以及假公济私、操弄公权的掩饰,这时的权,已不再是公权,而成为了政治内斗以及权术的催生物,成为了人治。反过来说,所有的人治或虚伪的法制,都将不可避免地会褪变成政治内斗的权术政治,典型如工业文明国家权大于法的政治及商业文明国家的利益博奕之法(例如在工业文明的社会主义中国的前三十年期间,多次发生的“思想路线斗争”, 以及 政策的无序、多变——“共产党的政策象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在商业文明的资本主义美国则是各种利益集团,在参议院、众议院中时常上演着的操纵各种“国家法案”的激烈斗争。)。因为,一旦权大于法或者法可操纵,则各种政治派别的斗争就会必然爆发了、权术——权力的种种技巧就会活了,就不受制了。
政治内斗以及权术必关乎好恶、亲疏、利害、得失。是对健全人性的最大腐蚀、毒害。在政治上就体现为党同伐异、拉帮结派,打击、排除异己,在中国古代就是所谓的“朋党”政治,在现代,就是所谓某某的支持者、“某某一线的”。 派系的产生必将造成官员的分裂、对立、斗争,以至于由这种斗争而导致为了打击、压倒对方而不惜牺牲国家的利益。而权术的运用集中体现为“恩、威”二途,“恩、威”的运用在一时似乎有着显著的“凝聚力”,而客观上却导致了更多官员对法制的轻视、对实权的重视、对种种关系的重视,并开始了种种关系的“钻营”:伺机、看风、投其所好乃至于种种官场的“潜规则”,这时的官场,已成为了实际的利益博弈场,这时的政治,成为了典型的腐败政治。权大于法从而导致政治内斗、权术盛行是工业文明等专制政体的“通病”。
国家的政权一乱、官场一乱、政治一腐败,则社会必乱。
而资本主义的商业文明“民主”政体的法制,其虚伪的表现则更高明、隐晦:从表面上看,是一个一切事物都有法可依、按法办事的社会,但其要害就在于:一是其各种“帮、派”—— 党派是公然、合法地存在着,并且可合法地操控“博奕”国家的种种法案,这是国家内部分裂、内斗的根源所在;二是其法律是由法官、律师、陪审团所操控的,而其背后依然是实质的权贵、金钱、精英的利益博奕,并且还有利益集团直接操控的种种法案,因而其实质仍属于虚伪的法制。其“权术” 则是种种的“变法”、“枉法”术。
政府的权力,有着巨大的能量,就如同烈火、洪水猛兽,就如一把刀,必须受制于真实的法制,方可用其利而制其害,否则,必然会变成政治内斗的工具及滥权的权术,终将导致国家的内耗乃至对政权的毁灭。
只有真实的法制,才能消除政治内斗及权术,避免腐败乃至衰败!
二、真实的法制,是基本国策及真实人性的捍卫者
(一)真实的法制,是基本国策的捍卫者
一国的基本国策是一国的政治智慧及长远目标的体现。
权大于法的政治——人治,其另一个基本的弊端就是国策无续。人治,不同的执政者有着不同的政见,乃至“好恶”,因而一旦失了法的规制,执政者虽有着种种客观的“高见”, 却注定会受眼前、当下的种种势力以及利益的左右及操控而变乱基本国策,从而导致基本国策的多变、无续。
(二)真实的法制,是真实人性的捍卫者
一个好的、真实的法制,应是体现着辨证智慧的政治艺术的法制,以尽量的少而必要的政治暴力来达到、实现人类社会的最多、最大的仁善。从而在客观效果上最大程度减少犯罪,从而减少“母亲们”由于子女受伤而受到的感情伤害。
“圣人不死,大盗不止”。在人类文明史中,当少数圣人们的高尚道德观甚嚣尘上、淹没了法治,成为了社会的主宰时,其另一极——大盗,就已经隐身其中了:无论是东方的“礼教、仁义”治国之策,还是西方的“公正、善良”法制,最终都成为了人性的大盗——对真实人性的扭曲、摧残!
三、不同的法制,联系、对应于人类不同的三种基本文明形态的历史客观表现分别是:
(一)商业文明的法制,从表象特征上看是充满着“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等种种善良道德观的法制,就如同“圣母”、“自由女神”一般,充满了“妇人之仁”。它的法律道德化的实质后果就是,所有犯罪行为的“犯法”与否及量刑之轻重,取决于法官的法理推绎、动机分析、假定,以及道德思辨;律师的道德、法理辩才;陪审团的“同情”。
这种法制的审判,就如同古希腊、古罗马的雄辩、现代民主制国家的议会、议院的演讲,已经成为了实际的诡辩,就像中国战国时期的鬼谷子“悲说坑中”的“纵横家”高徒们,是实际的是非颠倒的“才能”——金钱、权贵、精英对法的操控。从司法后果上,它使实际的无辜受害者有怨难伸而实际的罪犯却逍遥法外,无形中助长、催生了更多的犯罪。从舆论及社会方面,就表现为种种“高尚”道德观及慈善活动的盛行。
(二)工业文明的法制,从表象特征上看是充满着共产主义“觉悟、理想”等种种崇高精神的法制。如果说商业文明的法制看来像个妇人,那么工业文明的法制看来就像一个圣人。如果说商业文明的法制是从道德观的角度对犯罪行为可以任意的曲解、裁定的法制,那么工业文明的法制就是从觉悟、理想的角度对是否犯罪进行裁定的法制。换个说法,工业文明的法制首要地是规制人的心灵、精神、思想观念及言论。这两种法制的共同之处就是:对犯罪与否的判定,确认其性质是首要的,而行为、后果则是次要的。
工业文明的法制从司法方面就体现为权大于法:只要当权者认为某某人的言行有悖于共产主义的觉悟、理想,就已属违法或犯罪。从社会舆论方面,就体现为繁多的种种政治教育、学习乃至运动。
(三)农、工、有机一体的完整农耕文明的法制,从表象特征上看是既不道德、善良,也无崇高理想的法制,甚至看来严酷而充满了血腥味,让人一看便顿生一种恐惧感。典型如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国古代秦朝的《秦律》。让人看起来不仅像个恶人,更像一个凶神恶煞般的不可触犯。这种法制,不涉任何的崇高道德、公正法理以及伟大觉悟、理想,而只看行为后果。从司法方面它就表现为简单明了、度量明确,而不像道德观念、伟大理想等无法度量,是所有的人都能明确地知道量刑标准的法制。在审案时只需核准事实而不存在律师、陪审团的“上下其手”。
如果说商业文明的法制像个妇人,工业文明的法制像个圣人,那么,农耕文明的法制就像个父亲,一个爱得深沉而外貌严厉的父亲。中国的智者还有一种比喻,将一部良法比喻为火:让人望而生畏从而避之,因而少受伤害;将一部劣法比喻为水,看似柔和而易使人溺亡。这就是中国传统法制的辩证智慧观。
从法制效果方面,正是由于这种法制的威严,从而能够大量地减少、消除社会犯罪,因而它是“仁法”;正是由于这种法制的真实不欺,它从而能够塑造全社会的诚信品德,因而它是“善法”;正是由于这种法制的不道德,它从而体现并维护了“全德”——健全而真实的人性,只要合于度、合于法度国家即不予管制,因而它是真正人性健全的“人法”
四、在本文的最后,不妨对人类文明史中东、西方文明的主要法制作一个最实质的“透视”:
从法制的健全方面,可以说,人类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个文明的法制体系堪称是健全完善的,概括地说,其根源就在于整个地球生态以及全人类文明生态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人类必须且终将成为一家人,只有真正成为了一家人的人类,其法制体系才可能实现完善——真正全面地体现世界客观法则、体现真实而完整的人性:整个地球的各类自然生态群落以及人类的各类文明生存形态群落,各类文明形态中各民族、各种族、各地区“原姓、野蛮、愚昧”与“发达、文明、开化”的“相互依存、包容而有序”,这种健全、完善的法制才有可能真正出现、实施。
在此之前,到目前为止,人类相对最健全的法制体系就是农耕文明的法制,典型如中国传统的法制。从总体上它是以农为本,农、工、商三种基本文明形态有机合一的健全法制体系。但是,中国自秦朝以后,从汉朝一直到清朝的所有法制存在着二方面的重大缺陷:一是贵族的世袭制,这种世袭制造成人生来就有阶级之分,从而造成人类的阶级分化,分裂,进而必将产生压迫、斗争而不可持续。二是政教联盟而导致的道德观的法制化,道德是关于人的意识、观念的,而法制只能是关于人的行为的,并且是度的;法管道德客观上必然导致人性的残缺、扭曲。
从法制的真实方面,也集中地体现于农耕文明。
在西方,就是古巴比伦文明中的《汉谟拉比法典》,它是典型的反映两河流域第一个农耕文明顶峰的法典,它以诚实不欺的农耕心灵,典型地体现着发达商业的农、工、商及社会诸领城混为一体的原始法制。
此后,西方文明的心灵,从总体上就变成了典型的商业文明的心灵:希腊时代的“城邦民主制”是典型 的“精英”政治——人治,谁的“雄辩”——诡辩能够鼓惑人心,就按谁说的办;古罗马的早期与希腊时期相同,也是典型的人治政治。此后,以种种“权利”及“善良、公正”为核心的《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为标志,直到现代,西方文明的法制从总体上属于商业文明的法制。尤其是现代西方文明中“海洋法系”的法制,典型如英国、美国的法制,是地道的虚伪的法制,是由法官、律师、陪审团所直接操控的法制。
在东方,中国从秦朝直至清朝,总体上来说其法制属于真实的法制,这集中地体现于两个方面:从法制条文方面,历朝历代的法制条文都体现于律条:“律”是关于具体行为的度的,这种确定性、确凿性使法具有了“金石”之法的真实性,是所有的人一看就能明白的条文,而不像商业文明的法律条文,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推理、演绎,甚至可以从“人性、博爱、宽容”的角度,为犯法者找到“可以同情、原谅”的理由。从审案、判案方面,在中国的历朝历代中从来就不存在审案、判案中可以“上下其手”的律师,如果判案有误,则罪责明确:就是判案的官员枉法。
通观人类东西方文明中的不同法制及其相应的实施效果,犹其是现代的种种法制,与《汉漠拉比法典》、与《秦律》相比,在体现人性的真实上、在体现法制的公正不欺上、在法制体系的简单明了上、在实施的客观社会效果上,到底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呢?
人类的政治智慧是人类文明智慧的集中体现。而政治必依法,这是一国政治之基本国策能够稳定地实施、持续的基本前提。即使最崇尚民主、自由的希腊文明中的贤者,典型如柏拉图,晚年开始醒悟到只有法制才是治国的正途,而不再像以前痴迷于倡导“哲学王”、精英治国。
一个好的法制,首在真实,只有真实的法制,才可陶冶出全体国民诚实的品德;次在健全、有机协调、适度,如此方可使社会成为一个健全的整体。
未来人类成为了一家人的法制,将是合于世界客观法则“相互依存,包容而有序”的法制,将是体现人类最健全人性的法制:以尽量少而必要的行为规范去展现人类最健全、最完整、最丰富多彩的人性以及最完整的文明生态群落的法制;将是保障整个地球生态最大程度地合于自然,各种生态群落、物种都能最大限度地保有生存空间的法制;将是人类这个最有智慧的动物种类不再是以其强大、贪婪而侵蚀、消灭其它的“异类”——人类的伙伴,而是展现觉醒而包容的人性,“取之、保之有度”、从而与地球上所有的伙伴——各种动物、植物以及微生物,永远相伴着生存下去的法制!
赵仲飞二○一二年八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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