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8711715 发表于 2024-10-16 05:14:32

公检法官官相护 老农民无处申冤

  公检法官官相护 老农民无处申冤 - 对文登公检法“打假球”、“吹黑哨”的申诉
  尊敬的山东省委督导组......您们好:
  我是文登法院正在审理的一起销售假兽药案中的受害人姜厚春(电话18963170127 13326307436),现将我在文登市公、检、法办理该案过程中打假球、吹黑哨以及本人受到的不法遭遇反映给你们,听说您们到威海来督导工作,望你们能在百忙之中给予过问。
  一,涉案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受害人:姜厚春,男,194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文登市侯家镇小洛村588号。
  犯罪嫌疑人(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董文海,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文登市米山东路西3-59号2单元4-3室。
  犯罪嫌疑人(仍没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130号。
  犯罪嫌疑人(仍没被追究刑事责任):南京警犬研究所科技开发中心,住所地同上。
  犯罪嫌疑人(仍没被追究刑事责任):强京宁,系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所长,原兼任南京警犬研究所科技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
  犯罪嫌疑人(仍没被追究刑事责任):温海,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南京警犬研究所实验室主任,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18号。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我在该案中所受到的刁难
  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直属的专门从事警犬技术及相关技术研究的事业单位。
  南京警犬研究所科技开发中心系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设立的企业法人,许可经营项目为:兽药(不含生物制品),动物配合饲料生产,动物诊疗。
  特别说明:南京警犬研究所科技开发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所长强京宁兼任,到2012年6月21日变更为李飞。实质上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与南京警犬研究所科技开发中心,系一套人员组织两块牌子的单位-----即属于主体混同。
  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暨南京警犬研究所科技开发中心(以下均统称研究所),自2007年始生产“犬瘟热-细小病毒活疫苗”的兽药生物制品,由该研究所实验室主任温海与董文海联系在山东省威海市范围内销售,并持续至2011年。其间,许多购用该疫苗的养殖户因疫苗没有防疫作用,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
  2011年1月受害人向董文海购买研究所生产的“犬瘟热--细小病毒活疫苗”的兽药生物制品38瓶,用于自己饲养的水貂、狐狸、貉的防疫。但该疫苗未起到防疫作用,致使饲养的水貂、狐狸、貉感染犬瘟热病毒,出现大量流产、死亡,造成经济损失298.912万元。
  2011年7月,农业部兽医局对该“犬瘟热--细小病毒活疫苗”的真伪作出鉴定,结论:该疫苗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确定该疫苗为假兽药。
  此后,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受害人养殖的水貂、狐狸、貉死亡及流产原因,做出了鉴定,结论:死亡原因系感染犬瘟热病毒所致,与使用假“犬瘟热--细小病毒活疫苗”导致防疫失败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假兽药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兽药罪和非法经营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应以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兽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1年7月29日,文登市畜牧局以行政执法中发现该案涉嫌犯罪为由移交文登市公安局立案查处,文登市公安局拒绝接收立案。
  2011年8月初,受害人向文登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文登市公安局不予立案。
  2011年8月18日,受害人以董文海为被告向文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文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研究所为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此后文登法院认为该案所有被告均涉嫌犯罪,于2012年8月30日移交文登市公安局查处,文登市公安局以该案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为由拒绝立案。
  2012年10月,受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并向多个上级部门进行上访后,文登市人民检察院才迫于压力对此案中的董文海进行立案监督----强行要求文登市公安局对此案中的董文海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同案犯-----研究所、强京宁、温海的刑事责任不予立案监督,且未给出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与手续。同时说明:在侦查过程中,文登市公安局对董文海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未提请(董文海可能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是采取了错误的下位强制性措施-----取保候审。
  2013年3月,文登市公安局将此案侦查终结并移送至文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文登市人民检察院没有对遗漏的同案犯-----研究所、强京宁、温海进行追究,更没有对董文海应当逮捕而未逮捕的强制性措施进行纠正。
  2013年5月9日,文登检察院将董文海以涉嫌销售假兽药罪公诉到文登法院。文登法院刑庭接案后,遂告知我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鉴于董文海应与研究所等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我以董文海与开发中心等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到文登法院刑庭那里去递交附带民事起诉状时,刑庭庭长于莉当场就向我及律师说:“告董文海可以,告南京警犬研究所方面法院不受理。”当律师向她讲法院不受理应当给受害人裁定,于莉说:“没有裁定,要告南京,这个官司打1年也不可能结束。你不就是想要钱吗?我给你与董文海调解就行了。告南京的附带民事诉状是不可能立案的,你就不要瞎寻思了,回去吧。”最后连诉状都没有接收。说明:文登法院刑庭接案后,仍没有对董文海应当逮捕而未逮捕的强制性措施进行纠正。
  鉴于,文登市公安局及文登市检察院不追究上述同案犯-----研究所、强京宁、温海的刑事责任。受害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文登法院对同案犯-----研究所、强京宁、温海提起刑事自诉。2013年6月3日,我与儿子到了文登法院刑庭递交刑事自诉状,于莉又讲刑事自诉不能受理,接着向我们说刑事附带民事案子是不能将单位(南京)做为被告人进行附带追究的,因为单位是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
  后经我反复上访,直到4个多月后的2013年9月底,文登法院才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正式立案,立案后杨学文副院长和刑庭有关人员仍然置国家的法律和受害农民的利益于不顾,处处刁难,导致附带民事诉讼至今未进行开庭,几个月来我和家人多次到文登法院,反复催促提醒杨学文副院长、于莉庭长,他们均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开庭。同时说明:对于刑事自诉文登法院既不立案,也不给予不立案裁定书,导致受害人至对此无法得到救济。
  2014年1月29日中午,文登法院副院长杨学文找到文登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侯云鹏私下商讨:将公诉董文海销售假兽药罪撤诉。但至今未果。
  三,本人的困惑
  鉴于,文登市公、检、法所做出的,不追究同案犯----研究所、强京宁、温海的刑事责任;文登法院对刑事自诉拒绝立案,也不给予不立案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历经4个月后立案,立案后近半年不给予开庭审理;对董文海涉嫌严重犯罪而不进行逮捕仅行取保候审;公诉后又于近期文登法院与文登市人民检察院合谋准备将此案撤诉等一系列令人发指的奇怪表现。我向上级领导提出这样的质疑:
  1,贩假者有罪,制假者就无罪无责吗?
  2,法院真的很忙,没有时间为一个30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案子开庭吗?附带民事诉讼立案后,我和儿子先后到杨学文副院长及于莉庭长办公室6次,催促他们早日开庭,但均被杨学文、于莉以此时很忙、案件很多为由拒绝审理,并且态度非常不友好。不给予排上审理日程,至今已大大超出了法定审理时效(此时距立案已经近5个月的时间)。诉讼财产保全的6个月也即将到期(此案从民事诉讼至今已累计到南京保全四次)。试问领导,公检法的人员就是这样忙吗,他们是在为谁忙呢?
  3,这是依法办案吗?
  四,本人的看法与诉求
  此案的一拖再拖、杨学文、于莉等人的各种表现让我终于相信了“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句俗语至今在共产党的天下仍然好使,就因为我们打官司的对象是公安部的领导。我们终于看到了现实版的官官相护:
  1,只打苍蝇不打老虎。这个官司拖了近3年,在审理过程中,司法各个部门均找各种理由进行阻挡和推托,使此案进行得异常艰难,其根本原因是谁也不愿意得罪南京警犬研究所,都想使其不受牵连。南京警犬研究所科是公安部下属的厅级单位,具有许多私下“工作”的资本与方便,针对此案的诸多不合理现象均可见其活动的身影。当年监督立案时,为使检察院不立案,南京警犬研究所就在山东省公安厅的某领导陪同下到文登检察院来做工作。每次南京警犬研究所来人,文登公安局都指派专职副局长陪同吃喝。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南京警犬研究所这么多年来在文登销售假兽药获得非法利益,伤害无辜的养殖户路人皆知,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公安局也有其犯法的直接证据,难道就因为其地位特殊,与公检法的关系非同一般,就敢在文登独霸一方,无人敢惹?事实是:在文登法院的卷宗中,南京警犬研究所领导亲口承认疫苗是他们生产的,而且有当年畜牧局文件证实其在文登已销售多年,给文登多个养殖户造成了严重损失,文登检察院的相关人员不可能不知道这个事实,但是南京警犬研究所最终通过公安厅和文登公安局给了文登检察院巨大压力,最终其努力没有白费,文登检察院只针对疫苗的销售者(董文海)进行了监督立案,却对多年来假疫苗的制造者南京警犬研究所视而不见。真正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
  2,为犯罪嫌疑人百般开脱,司法失去公正。为了将南京警犬研究所撇清责任,文登检察院及文登公安局刻意不对南京警犬研究所立案,文登法院也不同意我们自诉,对已经立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然持反对意见,并试图将公诉撤诉,千方百计地减少可能赔偿的数额,文登法院侯成光副院长还费尽心机搞出疫苗案只负1/3责任的荒唐结论。文登法院及检察院在对南京警犬研究所、董文海等犯罪嫌疑人各个方面进行保护开脱,置受害人的利益不管不顾,忘掉了司法维护正义、惩治邪恶的终极目的。明知假兽药的销售者董文海没有赔偿能力,而检察院及公安局及杨学文等人却只对售假者进行立案,而对制假者南京警犬研究所不起诉、不立案,使其逍遥法外,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消极对待,甚至最后弄出“撤诉”的花招来彻底为被告开脱。董文海数年来无视法律法规一直代理销售南京警犬研究所的假疫苗并进行无证销售(案件开始时对畜牧局否认销售疫苗,后公安调查时承认),与南京警犬研究所共同招摇撞骗,给当地养殖户造成巨大损失,严重损害了文登毛皮动物养殖市场,并由此谋取不义之财(董文海向养殖户兜售疫苗并向南京支付费用),涉嫌判罪10年以上刑期却可以取保候审,到刑庭审理时又将被检察院撤诉,金蝉脱壳。真正令人匪夷所思,难道我们的司法机关也会“打假球”、“吹黑哨”吗?
  3,相关司法人员欺上瞒下,查而不办,立而不审。文登公安局向上级公安部门报告虚假情况(向威海公安局报告是文登检察院不同意其立案,其实是刻意隐瞒文登公安不立案的真相,违法违规向上级报告)。2012年国庆节前后,也就是正在办理该案期间,文登检察院、文登公安局治安大队的办案人员被谁同时请到四川九寨沟旅游?是去办案,还是有人投怀送报?文登法院杨学文、于莉对我的自诉置之不理,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百般恫吓及阻挠,立案后表示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完全推倒重来,又推三阻四地消极审理,这难道又是文登的司法机关畏惧南京警犬研究所的权力和地位,或是从南京警犬研究所获得了不应得的利益和好处,本应处于公心办案的司法机关也被这些犯罪分子腐蚀了?针对这个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期的要案大案,文登检察院及公安局仅对售假者董文海进行了取保侯审,放任其与南京进行串供,在司法机关内广泛进行私下活动,并进行多次有针对性的笔录来自圆其说。现在仍在逍遥法外。制假者南京警犬研究所更是稳坐钓鱼船,远离此案的中心,却在密谋及遥控一切,口口声声对文登司法机关说是在文登搞实验,并非是售卖行为,事实是他们与养殖户无任何实验协议,众多养殖户都不知道是搞实验,南京单方面说是在做实验,而文登法院和检察院却如获至宝,大做文章,极力支持此案为实验疫苗,无售卖行为(实际多位养殖户均指控董文海利用疫苗赚钱的事实)。在文登法院抛出所谓的“疫苗案只负1/3责任”后,文登检察院及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心知肚明,据为宝贝,奉若神明,到处宣扬,在政法委会议上统一口径,形成统一氛围,却不管其是否科学合理。其所作所为目的就是想让南京警犬研究所这个大老虎制售假疫苗的行为摆脱法律的制裁,减少甚至免于民事赔偿责任,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某些人的行为已经完全不顾法律与规律办事,其良苦用心的背后又是什么东西来促使他们做出种种奇怪的表演?对董文海涉嫌严重犯罪立案却最后使其“金蝉脱壳”,全过程中打假球的用意十分明显。文登司法机关中的某些人已经被犯罪分子腐蚀到何种程度了?对于无权无势的被害人的漠视又到了什么程度了?司法公正被这些人随意丢弃到哪里去了?
  得民心者得天下,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官官相护保护了既得利益集团,但伤害的是老百姓群众的利益,动摇的是共产党的执政根基。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腐败、社会公平、司法正义。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与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多次强调:要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聚焦重点,突出发现问题,强化震慑作用,不能让有问题的人心存侥幸,不能让腐败分子有立足之地,要大力整顿党风党纪,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我们相信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纸终究包不住火,为了让公平能够实现,为了让老百姓的权益能够得到维护,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过问、匡正,以回应受害人的诉求,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彻查并惩办,同时我保留将此案有相关证据公开的权力,如果此案还一拖再拖,我将向省纪委、中纪委上访,并通过各种渠道向海内外媒体进行公开,让世人看看文登公检法官官相护的鬼人鬼事!
  申诉人:
  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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