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上访长征路、北京高法枉法裁判
裁定书中枉法裁判:
1.在一审、二审判决书中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判决。裁定书中: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一中院判决申请再审。案由和判决结果不一致,北京高法也能通过。
2.裁定书中承认我有三个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曹岩的初级医师证(3)司法鉴定书。我在一审、二审和再审都是以3个证据为由,案由是:人身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审、二审和再审都避开我的3个证据不审理。
根据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第八条、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4)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3. 裁定书:协议中是不属于医疗事故(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的补偿。
4. 裁定书中:本院认为,对于因王长英的死亡而引起的赔偿问题~~~~驳回付勤的再审申请。连我母亲的死因都没有说清楚就说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恤金哪写给我了。裁定书也可以糊说八道?????
我到法院是要求赔偿而不是补偿,北京高法支持石景山医院的补偿本身就违反了侵权责任法裁判,不是枉法是什么?????
3个证据:
1.司法鉴定书(存在因果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严重病例可用的药物)(公证)
3.曹岩的初级医师证明书(没有诊断权和处方权,超职业范围行医)
事情的经过
我母亲在2002年6月18日有生第一次到医院看病,同我父亲到北京市石景山医院门诊内科就诊,当时曹岩大夫接诊,只通过一个普通心电图(正常心电图)就在处方上写:冠心病,开药:硝酸异山梨脂10mg每天三次、单硝酸异山梨脂缓释片40mg(严重病例可用的药物)我母亲第二天早晨按医嘱吃药不到一小时一头栽倒在床上引起死亡。
曹岩故意伤害行为
1. 故意违反初诊、复诊、门诊、会诊、确诊、转诊制度。
2. 故意违反冠心病诊断标准。
3. 单硝酸异山梨脂缓释片40mg是主任医师的权限。
4. 此药0.25mg就是治疗量(医生手册)
从此我就走上了上访之路,从区信访到市信访再到中央信访。各个部门都走遍了,没有一个单位负责解决,就连最后法院公平公正的道路都堵死了,还有老百姓的活路吗?我在2008年10月25日给温家宝总理写信(证据和材料)要求立案。国务院办公厅批示“办理”11月25日转到北京市政府,12月1日转到北京市公安局,后转入石景山公安分局,他们认可信转到他们手里,说:“我们管不了。”批示变成了卫生纸。10年上访,10年痛苦,10年悲哀,精神上的痛苦比肉体上痛苦还要痛,我的心在滴血,我的幸福在哪里?????
此药的药理作用
此药是加快心脏跳动,扩张心脏动脉血液流动加快,结果是动脉血液流动加快,静脉血液流动正常,使心脏血液减少,引起死亡。曹岩就是一个杀人不见血的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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