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人大梁锡林包养情妇!其子梁子浩为绍兴市人大贿赂法官、欠债不还!
上虞市人大梁锡林包养情妇!其子梁子浩为绍兴市人大贿赂法官、欠债不还!关于“上虞市人民法院违法立案并强行审理”的紧急反映材料
反映人:王保亮,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现住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681号803室,联系电话:13505748839。
鉴于此次反映所涉及的案件历时较长,且已经上虞、绍兴二级法院审理终结。为了能够让贵部门领导在短时间内了解案情的全貌,现将案件简述如下:
案情简介
宁波盛德汽车零部件销售有限公司(下称盛德公司)于2006年11月8日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反映人(以下简称我)系盛德公司的股东,持有盛德公司49%的股权;另一股东梁锡林持有盛德公司51%的股权。2009年11月5日与梁子浩签订《股东协议》,梁子浩同意以1200万元的价格受让我持有盛德公司49%的股权,双方约定分五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首次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在梁子浩支付了100万元的当天内签署完毕所需的法律文件,由盛德公司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所转让的股权份额为盛德公司10%的股权。……第五次办理完结登记手续。
双方已履行了协议的第一条,并于2009年11月10日双方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了10%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梁子浩从2009年12月起每月支付我23万元,到2010年6月份发出律师函后停止支付。
2010年7月27日梁子浩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正式向上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于2009年11月5日签订的《股东协议》。案件历经近二年时间,二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均驳回了梁子浩的无理诉请,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上虞市人民法院违法立案。
梁子浩为了拖延甚至赖掉应付的股权转让款,再次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于2012年6月14日向上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依法就案件的管辖权提出了书面异议并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
首先,上虞市人民法院依据的《股东协议》第八条约定所涉及的纠纷案件已经上虞市人民法院和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故,上虞市人民法院再次以“股权转让纠纷”的案由立案的做法,显然与此前审理的梁子浩诉我“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无论在法律关系还是案件事实上相互冲突,严重违反了一案不得二审的立法原则。
其次,根据梁子浩向上虞市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债权转让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其提起诉讼的法律关系应当是“债权纠纷”而非“股权转让纠纷”。无论是我住所地或公司经营所在地(即宁波盛德汽车零部件销售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地)均非上虞市,根据法律关于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案件应由我住所地、常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梁子浩在诉状中所诉内容来看,涉及包括盛德公司在内的几家公司均在宁波地区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二、上虞市人民法院无视客观事实和法律错误裁定。
令人遗憾的是对于我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上虞市人民法院仅以“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1月5日 签订的《股东协议》第八条约定‘……。如发生争议的,有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由裁定驳回。
从法律层面讲,上虞市人民法院再次以“股权转让纠纷”立案的做法,本身就是错误。上虞市人民法院的这种做法无疑是对梁子浩梁子浩这种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支持和纵容,不但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地损害了法律在人民心中的权威和公正形象。
因为梁子浩扬言“案件只要是在绍兴地区,我就都摆得平。这次的案件就是错案也要把你拖死。”。而上虞市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做出的错误裁定,已经部分证实了梁子浩的扬言。现我虽已依法就上虞市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做出的错误裁定提起了上诉,但是鉴于梁子浩在当地的影响和现实情况的危急,反映人泣血投诉并将违法冤情呈请,叩请贵部门领导重视、察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反映人:王保亮
2012年7月12日
后附:
(2010)绍虞商初字第2269号民事判决
(2012)浙绍商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
(2012)绍虞商初字第567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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