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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亲债主的干扰影响有哪些? _ 丹东市振安区检察院包庇徐福宝、高艳经济和贪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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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冤亲债主的干扰影响有哪些?  https://www.richdad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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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母比较介意
我一时没忍住说了自己的事,我们的性生活质量不高,大家给我出出主意吧!我今年25岁,家庭,就去上海原告工作(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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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东市振安区徐福宝包庇33中高艳会计贪污李克美、康凤清
  邹国景等群体教师工资数万元,邹国景、康凤清等教师多次
  向省、市、区检察院举报,区检察院8年不立案侦查
  众所周知振安区政府在2004年和05年对教师出台了一些新政策,也就是所谓的教师竟聘上岗。错误的改革偏离了航向,致使一些优秀教师下岗。06年夏同兴小学教师集体离婚事件惊动了全球媒体,改革以失败告终。
  我俩是丹东市振安区33中教师李克美、康凤清。04、05年因于天大(区委书记)怀疑33中学告他的上访信是我俩写的,违反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有关规定》,打电话给区公安局刘宝昌局长,让他非法越权调动区徐菲副局长等6名警察,开着警车到学校调查上访信的作者,给我俩的名誉在全区教师中造成极恶劣的影响,并对我俩进行政治迫害而下岗两年,停发工资,只开下岗费。
  06年9月,区教育局通知我俩和邹国景回校参加07年2月14日全区第三次教师竟聘,结果我俩上岗,邹国景落聘内退。现区教育局局长徐福宝是原33中校长,他在33中当校长期间曾用学校公款贿赂、经常宴请有关领导,有很多经济问题,高艳会计掌控徐局在33中腐败的所有经济账目。有徐局这个老虎做保护伞,高艳这只苍蝇,不仅到处造谣侮辱我们的人格,而且不择手段、明目张胆的贪污我俩、邹国景三位教师从07年开始补发的各种工资,到了无法无天的程度。
  邹国景和康凤清为高艳贪污我们工资问题,经常到学校、教育局、区纪委、区检察院以书信和走访的形式多次上访举报,并向省、市级领导和省、市、区检察院控告他和高艳的经济问题。为阻挡邹国景和我俩查工资账,徐局利用曹校、高艳猖狂的在学校动手打邹国景,并以旷工威胁我俩。邹国景到教育局上访,徐局对他大打出手。康凤清到教育局上访,被徐局破口大骂轰出去。邹国景到财政局查工资账本,发现高艳有很多贪污问题,在事实面前有关部门让邹国景复印了高艳贪污的账本,徐局怕露出马脚,让曹校长到财政局打查账的邹国景,邹国景被打倒,躺在区财政局大厅。110出警,120到现场救护。
  区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害怕事闹大,让区有关部门在2012年夏答应给内退多年的二级教师邹国景评上一级教师,并用公款把高艳贪污他的工资钱买单,答应并办理了邹国景的所有诉求。邹国景、康凤清和学校的其他教师曾几百封信不断的向省、市、区检察院领导告发徐局经济腐败问题和高艳的种种贪污工资的金额都早已超过立案标准,区检察院不履行职责,不立案侦查,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告徐福宝和高艳问题都不了了之,并向省、市检察院都做了假汇报。邹国景、李克美、康凤清的工资被会计贪污的手法基本都是一样的(高艳模仿、代签和找别人代签等),而且都在一张工资表上,区检察院有关办案人员,不履行职责,故意包庇徐局和高艳的经济问题逃避侦查,替他俩开脱,对高艳贪污邹国景、李克美、康凤清的工资问题长达8年不予立案侦查,对此区检察院要承担全部责任。
  2012年夏,区有关部门答应并办理了邹国景的所有诉求,区检察院把李克美和康凤清被高艳贪污工资的问题不仅不立案侦查,而且还继续包庇徐局和高艳逃避侦查。法律明文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对工资有知情权。徐福宝为了包庇高艳贪污我们工资问题,采用各种卑鄙的手段和高压政策不让看高艳上报到区财政局关于我们的工资报表。2013年夏在区信访局的多次帮助下,11月才让我俩查工资账本,2013年11月26日我俩向区检察院反贪局李局长反映了上述所有情况,他通知徐小明科长正式受理,事实依据如下:
  一、 高艳会计通过模仿邹国景字体签字、高艳代替邹国景签字和找人代替李克美、康凤清和邹国景签字的手段贪污我们工资。
  证据:现有工资表复印件的总数为:5106、20元。
  另外我们在财政局还看到2006年9、10、11、12四个月中,高艳代替邹国景签字的508元工资表两个月。两项的总额共:5614、20元。
  《会计法》明文规定,会计本人不准代签他人的工资,模仿他人的笔迹代领他人的工资。《会计法》还明确规定他人代替本人领工资,必须有本人的书面正式委托书,如果没有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高艳会计以上行为贪污成立。
  二,高艳会计利用职务之便,经常私自改动我和康凤清、邹国景补发工资表数额的手段贪污我们的工资。在2004至2006年8月期间,贪污我俩补发工资总数为1068.78元,证据:有高艳改动、销毁的各种工资表的原始复印件。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不能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资料。原始凭证出现金额错误的,应由原单位重新开具。会计违反上述规定,以贪污论处。
  三,高艳会计在2006年9、10、11月利用重复扣公积金的手段,贪污李克美公积金总数为312、00元,康凤清的总数为372、00元,共684、00。
  时间、地点、人物。
  证据:33中总务主任的签字。
  2006年9月学校的工资分两部分,一部分在银行开,另一部分在学校开。我们回到学校后,暂时只是满额开银行那部分,11月补发学校那部分。当时李克美就发现每月少104、00元。李克美找高艳问,她不仅态度恶劣,而且在区里和学校还说很多脏话骂她,并叫板,意思是:你再聪明也没有用,有徐福宝这个保护伞,区里各校的会计没有敢说你算的对。此事教育局主要领导都知道,12中的会计、29中的两位校长过去都是我的领导,这两校会计也核算这笔账,我没当过会计,但我们计算的结果是一样的,事实证明高艳贪污成立。
  第三次教师竟聘后,王恕调到33中当校长。王校长为人公正、善良、有水平。李克美、康凤清和邹国景都向他反映高艳贪污我们工资的问题。邹国景和康凤清多次上访并到财政局查账,因证据事实确凿,有徐福宝包庇,王校长不敢管高艳,用公款让王荣给邹国景补了798,、76元,王校长也用公款给康凤清补了一个月的124、00元。我也要求到区财政局查账,王校不让我查,他说:徐局有命令,我要是再查账校长就不用他干了等等。因为王校正直被徐局处分后降职。  
  四、高艳利用工资变动贪污我的工资多次,时间久了具体数字记不清。用我们组的老师的话说:那叫一查一个准。
  证人:33中理化生劳组教师。
  五、高艳利用职务之便,把自己的工龄私改为78年,从1999年开始为自己私涨一级工资,变相的贪污工资,仅此一项贪污数万。
  康凤清是33中老人,77年留校,高艳过去是龙母村的农村妇女,八几年学校缺人,是康凤清介绍她到中学并和她一起定的一级,而她的工资和康凤清却是一个档。
  证据:工资表、文件。
  证人:原校长贺忠高、教师姜岐新、姚宝传、康凤清等
  根据《会计法》、档案法和其它法律的规定,会计不能私自改动自己和他人的人事档案、工资档案的所有信息。特别是工龄的改动,必须履行以下相关的程序:
  1、本人申请。
  2、相关的文件政策。
  3、33中学报表、原来学校证明。
  4、振安区人事局向市人事局上报材料。
  5、市人事局相关部门的认定。
  如果没有上述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规定,高艳私自改动工龄成立,为自己涨工资应以贪污论处,承担相关责任。
  2014年2月12日区检察院王玉章科长电话对李克美说:已查处高艳贪污我们的工资一万多,还说过期了。2月25日李克美、康凤清到区检察院找王玉章科长。他对康凤清说:康凤清没过期,但没查出来结果等等来搪塞我俩。李克美还问王玉章:到底是几万?他不回答。李克美、康凤清、邹国景我们向区检察院控告高艳的工资账本都是一样的,而且高艳贪污我们三个工资的手法也都是一样的。对查出来的结果是我们三个的共同结果。区检察院的答复就是用自己的矛射自己的盾。
  根据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时效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现在党的有关反腐败的政策是零容忍,老虎苍蝇一起打。对徐福宝用学校公款贿赂、经常宴请有关领导,各种经济问题,包庇33中高艳贪污问题,高艳贪污群体教师的工资问题都能按党纪国法得到严肃查处。根据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时效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邹国景、康凤清和学校的其他教师曾几百封信不断的向省、市、区检察院领导告发徐局经济腐败问题和高艳的种种贪污工资的金额都早已超过立案标准,区检察院不履行职责,不立案侦查,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履行职责,故意包庇徐局和高艳的经济问题逃避侦查,替他俩开脱,对高艳贪污邹国景、李克美、康凤清的工资问题长达8年不予立案侦查,对此区检察院要承担全部责任,追究区检察院的有关办案人员责任。
  举报人:康凤清 李克美 联系电话:13130500027 13050311916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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