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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青杨专栏】李天一为何要当庭否认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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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2 13: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某某受审为何要否认发生性关系?


  8月28日,李双江之子李天一等5人涉嫌轮奸案在北京海淀法院进行开庭审理。中午12时10分许,该案短暂休庭,庭审下午将继续不公开审理。据新京报消息,上午庭审共计讯问了三名被告人,李天一在庭上称,没有殴打过杨女士,并且不承认与杨女士发生过性关系。称其喝醉了都不知道。


  只有否认发生性关系才是真正的“无罪辩护”


  李某某为何当庭否认与杨女士发生过性过系?这完全出乎公众的预料之外,但如果从李母坚持要为其子做无罪辩护,此事又似乎不难理解。根据我国法律对强奸罪的处罚规定,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如果李某某涉嫌强奸罪,至少应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即使该女孩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李某某也不能脱罪,其涉嫌的罪名便会由强奸罪变为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的处罚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外,即便是在卖淫嫖娼的案件中,卖淫者如果及时反悔,拒绝发生性交易,同样不能被强迫发生性关系,否则,强迫者也可构成强奸罪。更何况,杨女士是在醉酒的情况下被扶进李某等人的车辆,与醉酒女性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早就是刑法学界的定论。所以不管受害人是不是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只要李某某与之发生了性关系,李某某就即有可能被定罪,这就是李某某当庭否认发生性关系的最根本原因。


  而由于被害人是成年女性,又是在案发两天后报案,往往很难在其体内提取到精液。正是基于此,也使得此类案件侦办存在困难,而且案发环境比较隐蔽,所以存在取证困难。这些更是给无罪辩护提供了机会和可能。  


  第三任律师给了梦鸽无罪辩护的希望


  李某某的第一任律师正是因为“案情复杂,无法满足委托人的想法”,而请辞代理职务。李某某案的第二任代理律师薛振源于5月30日请辞。他请辞的理由也是“有些不方便、不好说的原因”。就在梦鸽要求无罪辩护的梦想破灭之际,但陈枢的出现又重新燃起梦鸽的希望。按理说李某某轮奸,证据确凿,理应说难以辩护。要知道,林天一案情侦查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检察院掌握了不少证据,推翻的可能性不大。可是,律师陈枢为李某某无罪辩护为何显得如此自信呢?答案很简单,因为律师陈枢辩护轮奸案从未败诉。


  陈枢的战绩很“辉煌”,曾经成功的让一个轮奸案的被告被判无罪,在当时轰动很大的北京市某检察院诉金某等三名青年轮奸案中,经过六次开庭,反复激辩,一审法院以强奸帮助犯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经慎重研究,最终采纳了陈律师的辩护意见。此外,他还将一个原本被判数十年的被告改判为5年。如此战功赫赫,估计李双江夫妇心中甚喜。找到陈枢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可以说是李双江夫妇的最后一搏。之前多方努力效果甚微的情况下,陈枢的无罪辩护是他们最后的希望。


  李某某的无罪辩护难度有多大?


  换律师如换刀,救子心切,最新一任律师似乎最符合委托人的心意了,一出场就高调宣布要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但无罪辩护岂能那么容易。首先,虽然他们希望陈枢赢,虽然此前陈枢战无不胜,但是对于此案,陈枢想赢也并非易事。要做无罪辩护,无非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有线索表示犯罪嫌疑人是清白的;二是对方证据链缺失。而单从“李某某案”来看,这两个条件都不存在。


  其次,李某某虽然当庭否认欧打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但在7月22日举行完庭前会议后,五名嫌疑人之一的代理律师李在珂接受媒体访问时透露了案情诸多细节,证实李某在犯罪过程中殴打了受害人,并且指“李某某自以为天下功夫第一,所以在社会上遇到矛盾总喜欢动粗”,在“轮流发生性行为”过程中,确实存在殴打被害者杨女士的行为。而同伙只是为了寻欢。尽管李家的法律顾问后来对此表示谴责,但此案件中的五位嫌疑人各请有律师,律师各为其主,轮番发言,甚至互相“撕破脸皮”。显然,轮奸案嫌犯中已经出现内讧。


  最关键的一点是,之前“李某某案”中还曾提到,发生性关系以后,李某某给了杨女士500块,魏某给了1500块。李某某否认存在轮奸事实,称二者是卖淫嫖娼的关系。如今否认发生性关系,当初为什么要给钱?


  “李某某案”最终结果谁会胜诉?


  “李某某案”尽管不断发生离奇翻转,但我们可以这样总结:从宣称要做无罪辩护开始,到轮流发生性关系,到李家制造杨女士是陪酒女的消息,之后是该酒店的经理敲诈短信,之后是该酒店不合法、是地下情色场所,之后就是梦鸽上访打悲情牌,然后又是梦鸽称要控诉大V秦火火们,经过这些酝酿之后再正式确定“李家律师:李某某强奸事实不存在,将作无罪辩护”。


  如果媒体造势真能够挽救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的事实?那么,究竟是法律审判事实重要,还是律师们通过媒体制造新闻重要?当然,梦鸽有替子作任何辩护的权利。因为这是法律所赋予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但这并不表明梦鸽可以不受道德的谴责。因为,无论是此前的殴打他人,还是此次情节更为恶劣的“涉嫌强奸”,李某某都成了社会的“坏榜样”。对此,身为母亲的梦鸽显然难辞其咎。其教育的“缺失”和“溺爱”,给社会所带来的危害。从这点上讲,舆论的挞伐无可厚非。


  不否认律师具有超强的辩护能力,但辩护绝不该是狡辩,更不该把歪的说成是直的。如果考虑李某某尚未成年,作为律师,为其进行轻判辩护倒也无可厚非,对“相关部门披露李的真实姓名构成侵权”讨讨说法也能理解,但在“案情侦查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检察院掌握了不少证据,推翻的可能性不大”的情况下,李某某的新辩护人之一陈枢居然声明“将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实在“是不顾自身形象和声誉,冒天下之大不韪”。(文/风青杨)






  文/风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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