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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集团职工股东及家属:
2013年11月15日起,张氏父子抛出强制退股的两个方案引发众怒,山水职工奋起维权,全力抗争,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多方支援,至今已经四个多月,职工的诉求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虽然在第一阶段,维权行动取得了重大胜利——全体股东如数领取了年度分红;在岗职工不同程度的提高了薪酬。但这本来就是属于自己的钱,只不过张氏父子设置重重障碍,不让大家顺利得到,并不代表他们知罪认错,领取的分红还是在信托受益人的确认函上签字才到手的,并没有确认大家的股东身份。职工诉求中的具体问题(如国企改制职工身份补偿金发放、山水家园房产证办理等)仅仅是口头承诺,没有任何实质性答复。种种迹象证明,张氏父子春节前的所做所为不过是缓兵之计,迫于多方压力做出部分让步,以争取时间空间谋划反扑行动。
举一个最现实的例子,2013年12月22日,张才奎签发了一封《致股东工友们的一封信》,信中这样表述:这一次我仍然秉承“财散人聚”,拿出自己的钱用于同志们退股,并将根据我个人的财力,逐步让退股的同志和有困难的同志实现自己的愿望。12月24日以山水集团名义发出的《致全体出资人书》中写道:张才奎同志以博大的胸怀,无私的境界,做出了这样一个决定:以他本人所得的红利,工资等自有资金,满足员工的退股诉求,每三年安排一期,本期不退股的员工,所持股份及今后的分红权益按比例增加。并就此列出具体实施意见。直到两个多月以后的2月28日,陈学师在与潍坊、昌乐等公司维权员工对话时,不得不说出了实情:这个决定无效了,不再退股了,以后分红吧。
这件事情就发生在职工大面积奋起维权的关键时期,社会各界密切关注山水集团强制退股风波走势的大背景下。集团正式文件白纸黑字的记载,用以对内对外广为宣扬张才奎“善举”的决定,怎么又不执行了?如此庄严的承诺,如此重要的决定,原来又是骗人的东西!像这样说了不算,算了不说的事情,在山水集团还有多少?善良的山水人被欺骗了多少年,被忽悠了多少回!
从退股风波引发之日起,提醒我们有必要弄清楚股权真相,把山水职工股份的变化从头到尾地进行梳理,以给大家一个较为直观、便于理解的说明。我们以山水集团各个时期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为依据,聘请境内、境外知名法律顾问共同研究分析。经过反复深入探讨,得出的结论是惊人的:
山水集团职工股份的股权设置以及其后的变化,包括从投资入股到改制上市,一直到这次强制全员退股的所有操作行为,是经过精心策划、严格按进度分步实施,最终将职工股份全部集中在张氏手中,把山水集团变成彻头彻尾的张氏家族公司的一场大骗局。
一、山水集团职工股权的变迁
2001年8月,2518名山水职工以现金出资入股,以九个自然人代持形式注册成立济南创新投资管理公司(后改为山东山水),与当时仍为国企性质的济南山水集团共存,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创新投资收购原潍坊水泥厂之后,于2003年增资扩股,股东人数增加为3947人,至今没有变化。
2004年,经政府批准,创新投资的股东同比例出资注册成立的立新公司和建新公司,收购了济南山水集团的全部国有资产,由此完成了山水集团的整体改制,即由原来的国有企业彻底改变为由3947名职工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4月,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创新公司改头换面,在香港注册为中国山水投资有限公司(山水投资),注册人由原来的九名代持人变成了现在大家看到的九名股东。其中张才奎、李延民以持股人代表的股东身份,通过信托分别持有65.55%、16.19%的股权;其他七人各自代表自己的股权,共18.26%。
2005年11月,山水投资与三家外商合资组建中国山水(香港)有限公司,山水投资出让49%的股权,三家外商以美元收购。这样,资产全部在国内的山水集团摇身改变为外商独资企业,并于2008年7月成功上市。
2008年4月,在山水水泥香港上市前夕,3938名职工股东(除九名注册登记股东外)被要求在张氏、李氏于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信托确认函上签了字,这时股东的身份就变成了所谓的信托受益人。
2011年1月,李氏信托所代表的16.19%的股权悄然合并到张氏信托名下,是转让,是赠予,还是其它交易,我们无法查证。但直观的表现是,张才奎所代表山水投资的股权已经占据了全部股权的81.74%,形成了他对山水投资的绝对控股。
2013年11月推出的两个方案,张才奎不花自己的一分一厘,就把除他本人以外所有股东的全部股权统统抹掉,形成他对山水投资的完全控股权,使山水集团真正变成他的家族企业。如果两个方案得逞,山水集团3946名职工股东、集团所有员工甚至家属面临的就是任人宰割的命运。
二、站在法律层面上对股权风波的解读
对于持股人、代持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些名词,我们都了解很少,不同的场合会有不同涵义,在法律层面上更有特定的解释。经过与境内、境外律师团队多次沟通、探讨,更加深了我们对这场骗局的认识。其中最关键的词汇就是“代持”和“信托”。
代持的理解相对简单,就是我的东西由你代表,你可以在约定条件下代表我;或是我为别人代持,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一定权力。
信托则是更为专业的词汇。据境外律师团队介绍,适合我们这种情况的信托一般分为固定信托和酌情信托两种。山水集团的张氏、李氏信托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酌情信托。
固定信托属于限定范围的信托,与代持的概念接近:我的东西托付给你,由你代表我办理相关事宜,但所有权是我的,要处置我的东西或用我的东西做其它用途,必须经过我同意。
酌情信托则赋予受托人极大的权力,甚至名称都变了,受托人变成信托成立人,委托人变成了信托受益人。相当于我成立了信托,其他人随着我受益。像山水集团这样香港上市公司股权的酌情信托,信托成立人(受托人)不仅拥有在红利分配方面是否分配、分配多少、分配给谁、什么时间分配的权力,而且在利用信托从事贷款、进行担保、出售交易方面拥有自行决定权。甚至可以理解为信托项下的资产完全属于信托成立人,享有绝对自主权;而对于受益人而言,让不让你受益、让你受益多少都不违背酌情信托的法律解释。这样我们就能理解,去年年底领取分红时,为什么非要大家在一份接收确认书上签字的真正用途和原因了。由此,只要认真地回顾这些年的经历,就会提出更多的为什么。
①投资公司自2001年成立到现在,为什么没有开过一次股东会议;已经过去了十三个财务年度,为什么不是每年向股东报告经营状况;
②从2001年职工现金出资到后来的信托代持,为什么至今没有向职工出具任何关于股份的证明文件;
③职工的股份都是自己求亲告友、东拼西凑拿出来的,不论股权多少,股东身份相同。即使管理需要集中在少部分人手中,也只能是代为持股。为什么放着固定信托不搞,非要搞成酌情信托不可;
④李延民原来代持1000多人的股份,2011年李氏信托转移到张氏信托名下,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不为人知的秘密,为什么不让委托人知情;
⑤张斌2006年才进入山水集团,根本不是投资公司股东,为什么他在李延民离开之后成了山水投资的董事;
⑥上市公司在美国有多少业务,为什么2012年6月,要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美国山水发展公司;
⑦山水集团原来是国有企业,改制后变成股份制民营企业,上市后成为公众公司,为什么张才奎近两年反复讲山水是他的命,一再说山水不是家族企业而要按家族企业管理;
⑧投资公司2012年底刚开始分红,为什么2013年11月就推出两个方案,强制除张才奎以外的所有职工股东退股;
⑨从山东水泥厂到济南建材系统,再到今天的山水集团,不管是在岗职工还是离退职工,包括辞职离开甚至不在人世的职工,哪一个不为山水发展出过大力、流过大汗,淌过血甚至搭上命,才成就了山水的今天,为什么在张才奎眼里一个个都成了罪人,成了叛逆,要置之于死地。
这一系列的为什么组合起来,再精心的思考,可以清晰地显现出两张并行的路线图:
第一张图,国有企业——(成立投资公司)——改制为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公司——(张氏家族公司)——美国公司
第二张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控制公司运营——控制投资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大股东地位)——投资公司绝对控制权(名下股份高达81.74%)——投资公司全部资产(控制上市公司或全部出让)
果真如此的话,山水集团就成了张氏集团,山水集团的职工和股东们不仅没有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反而成了张才奎独吞改革成果的帮凶;我们对集团领导的高度信任将被视为愚昧无知;我们服从集团大局的意识将被视为幼稚可欺;我们为山水拼搏奉献将等同于犯罪。至此,山水人不仅是心酸、心寒,而是在流血!
当然,揭穿这场精心策划的大骗局,就已经发现了漏洞,就一定能把真相大白于天下。
据境内律师团队提供的分析,表明以下几点:
一是,山水集团虽然在香港上市,但其实物资产、运营管理都在国内,山水投资的所有股东都还是中国国籍,保护投资者的股东权益完全适用于中国法律;
二是,尽管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信托不能用中国法律来解读,但是山水投资的股东们同比例出资在国内注册的立新公司、建新公司的相关文件,对山水投资原始出资者的身份可以提供足够的支撑;
三是,即使在2008年4月补签了信托确认函,但其中并没有表述委托人放弃所有权的内容,不足以支撑所谓信托成立人的种种酌情权力。
三、我们如何维权
1、坚决拿起法律武器,夺回自己的股东权益
反对强制退股方案、如数拿到上年分红只能算做阶段性胜利,是情理上的胜利。要把股份还给股东,个人的股份由自己来决定,还需要夺取法理上的胜利。这就需要启动境内、境外的法律程序,提供足够的事实依据,由法律来裁决。
我们的目标是:境内要确认全部出资人的股东地位,由股东重新选举持股代表,代为管理自己的股权;境外要彻底推翻张氏、李氏信托,恢复我们在中国山水投资的股东地位。
2、充分依靠政府,借助社会各界的支持,开展正当维权行动
尽管我们是弱势群体,没有组织,自发维权,但是只要大家反映真实问题,提出正当诉求,采取合理方式,政府一定会支持,社会各界一定会关注,我们一定会取得成功!
山水集团职工维权委员会
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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