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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份违规帮医院书证商榷89名政协委员紧急提案治医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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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帮"公有"、不纠错--两项处理潜规则需要破除
  --9份违规帮医院书证商榷89名政协委员紧急提案治"医暴"
  敬荣生
  警世通言
  医疗伤害是"公有"侵权"私有",帮"公有"导致处理不公;"处理不公+公立医院市场化经营"导致医患纠纷恶性增长,"处理不公+医疗伤害频繁"导致红包不断加码、天使滑向恶魔;"公了"不公导致医闹、医暴等"私了"现象频繁发生,催生职业医闹市场兴旺。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堵不如疏,与其加强安保防暴力袭医,不如公正处理消除仇医祸根。
  纠正错误处理,则政府败诉;不纠错、不处理责任人,导致违法处理"雪球"越滚越大。
  前言
  患者郭建文被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手术做错椎体受伤害致残,已卧床3年多,拖累65岁的老伴敬荣生独自护理,异常艰辛。
  敬荣生老人感受到更大伤害的却是:维权两年多来,得不到医院直接给个说法,却得到"政府部门、机构组织大量违法处理帮医院证据(书证1至8);得到广东省卫生厅出台帮医院的违法法规(书证9)。
  书证
  书证1:广东医调委"(2012)越联调字第13号"《调解情况复函》虚假调解。
  广东医调委调解。患方愿意降低赔偿要求,愿意由医方自己来做医学鉴定,希望医院答复患者举证。
  可是:医调委未安排医院与敬荣生见面,医院未答复敬荣生举证、未答复有没有责任、也未答复是否愿意赔偿(以及赔多少),也就是说,患方始终不知道医方对其医疗行为责任和赔偿的观点,不知道如何让步才能达成一致,可是,医调委居然就回复,"经我委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终止调解(请注意用的是"主持"二字)。
  --医调委到底是如何主持调解的? 为何给出虚假回复意见?
  书证2: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局"越卫信复[2013]117-2号"答复摆乌龙。
  广州市卫生局"穗卫群[2012]医字13 1号告知单"告知:(医患纠纷)由越秀区卫生局"调解解决"或者"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医方责任(处理)"两条途径解决。
  可是,敬荣生向省政府书面申请"促成越秀区卫生局协调达成医患双方调解解决","申请"下转,而越秀区卫生局答复却摆乌龙--整篇回复见不到"调解"二字。
  --摆乌龙答复,显属故意枉法!
  --医调委、卫生部门为何回避调解?有业内人士指出:
  只有当"调解"能帮医院掩盖重大医疗事故时,调解解决才能实现医方利益最大化。否则,帮医院的方法多的是,患者证据确凿却输官司的案件不是新闻。
  书证3:越秀区卫生局2013年7月22日《告知函》违法处理。
  广州市医学会收了供鉴定的患方材料后(不进入下一程序),患者却收到越秀区卫生局《告知函》告知:因患方对医方的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见陈述材料),医学会中止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请患方尽快向该局提供相关依据材料方可恢复鉴定。可是:
  1、其声称的中止鉴定理由并不存在--患方依据自己提交的材料陈述,证明患方对这些材料都应该作为供鉴定的真实材料并无异议。该如何定义病历的真实性?
  2、患方有权对病历内容发表己方看法(可供对方辩驳,可供鉴定专家参考)。
  3、恢复鉴定条件虚设刁难--告知中止鉴定的理由是"患方对医方的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而恢复鉴定的条件却是要患方"尽快向我局提供相关依据材料",风马牛不相及。因为无论提供什么依据材料,都不可能改变中止鉴定的理由,那么,其恢复鉴定的条件显然还是虚设刁难。
  此外:
  1、为避免未按规定提交材料需要中止鉴定,所以设置提前详细告知"必备材料"范围,设置当面验收材料程序。2013年7月11日,敬荣生到广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室(简称鉴定工作室)当面提交了患方提供的鉴定材料,鉴定工作室也出具了《患方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签收单》,证明患方是按规定提交了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不可以中止鉴定。
  2、避免材料不真实需要中止鉴定,所以定了证据交换、质证程序,保证供鉴定的材料真实。因为尚未进入该程序,不可以中止鉴定。
  3、避免拒绝缴纳鉴定费需要中止鉴定。所以提前告知如何鉴别缴费责任人,以及缴费时间。因为尚未进入该程序,不可以中止鉴定。
  4、也未发生(比如已自行协商一致、或调解达成一致,或判决解决了问题等)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鉴定情况。
  --也就是说,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中止鉴定的全部四项规定都未发生。显然属于违规中止鉴定。
  书证4:广东省卫生厅"粤卫信复[2013]305号"《回复单》摆乌龙。
  患者被迫向省政府投诉医学会、越秀区卫生局违规中止鉴定;投诉恢复鉴定条件虚设刁难。
  可是该《回复单》回复却摆乌龙:"(敬荣生同志:)有关与医院的医疗纠纷,建议进一步与院方沟通协商;也可以交由广东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第三方人民调解;协商不成可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关司法鉴定问题请向司法部门反映。"
  敬荣生认为"回复"摆乌龙。理由是:
  1、表述上,就可以直接发现"回复"摆乌龙。因为,如果"投诉主题"确实是"有关与医院的医疗纠纷",则卫生机关属有权处理机关,省卫生厅就应该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将"投诉"下转办理。由于"回复"中没有"下转办理"内容,那么"有关与医院的医疗纠纷"回复,就在摆乌龙。
  2、"投诉的"不应该是省卫生厅回复的"有关司法鉴定问题"。因为,患者及其代理人敬荣生均未直接向省卫生厅有过任何投诉,该厅处理的投诉,只可能来自上级的下转。根据投诉直接转送有权处理机关的《信访条例》规定,"上级机关"不可能将"有关司法鉴定问题"的投诉,下转给卫生机关。所以,"有关司法鉴定问题请向司法部门反映"回复,也在摆乌龙。
  3、患者"有关与医院的医疗纠纷"投诉,省卫生厅"粤卫信复[2012]523号"《回复单》已作了下转处理,不可以重复处理同一医患纠纷投诉。
  --摆乌龙答复,显属故意枉法!
  书证5:广州市卫生局"穗卫群[2013]医字7号答复"暗箱处理。
  患者投诉医学会违法中止鉴定。市卫生局处理意见为:"(医学会根据患方供鉴定的)书面陈述,中止了郭建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符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
  "处理内容"既没有患方书面陈述的那部分具体事实,也没有中止鉴定的具体理由,也没有到底符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具体那条哪款规定。属暗箱处理。
  --避实就虚暗箱处理,显属故意枉法!
  书证6:广州市政府《告知单》处理--打通了卫生部门堵死的调解解决和鉴定处理途径,还间接认定:"中止鉴定"违规。敬荣生感到满意。
  敬荣生申请广州市政府复查。广州市信访局"穗信访告[2013]40号告知单"处理意见:调解解决,可按广州市卫生局《答复》指引办理(向越秀区卫生局提交申请);恢复鉴定,需向医学会提交书面申请。
  --只需向医学会提交书面申请就可恢复鉴定,"中止鉴定"显然是无事找事。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中止鉴定不是违规帮医院又是什么?
  书证7:越秀区卫生局"越卫函[2013]148号复函"设置荒唐调解程序(违规)帮医院。
  按照市卫生局建议,(附此证据)敬荣生向越秀区卫生局申请调解。该局复函称,根据《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赔付10万以上,经医调委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应当共同委托有资质机构先行鉴定,明确责任规定。还称,因你愿为促成调解解决将(计算出来的)60万赔偿要求降低一半(超过10万);所以建议先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医方责任后再调解为妥。
  可敬荣生却认为:
  1、通过鉴定确定了医方责任后,自然是该赔多少就赔多少,何须减半调解?
  2、为何将敬荣生表述的60多万(68万多)省略为60万,又减了百分之十几。
  3、患方始终不知道医方对其医疗行为责任和赔偿观点,则不知道如何让步才能达成一致,表明医调委并未调解。
  4、大家知道:调解虽然不排斥"经双方一致同意"可以先做个鉴定,但是,"不先鉴定不能调解"则明显荒谬。(超过10万)医调委调解可以不先鉴定,行政机关调解却必须先鉴定也不合情理。
  5、调解法第二条对调解明确解释为,(调解机构)"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说明:调解的原则只有平等自愿协商,所以,"不先鉴定不调解"还侵犯当事人合法民事权利。
  --那么,到底是"第三十八条规定"本身有问题,还是"规定"表述不清楚需要作补充解释,或者是《复函》(故意)理解错误?
  书证8:广州市卫生局"穗卫群[2014]医字7号答复"再次违规帮医院。
  按照电话约定,敬荣生书面向广州市卫生局提交了自己不同意"不鉴定不调解"理由,要求直接调解。可是,广州市卫生局《第二次答复》再次违规帮医院。理由是:
  1、支持"必须先鉴定,后才调解"(注:驳斥理由见前。)。
  2、曲解鉴定的目的是"明确院方可能存在责任"。(注:有争议本身就说明院方可能存在责任,何须鉴定明确?)
  3、违规违纪变更市政府"恢复鉴定"处理意见:将广州市政府"向广州市医学会相关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的恢复鉴定程序,变更为该卫生局的"如你对院方提供的病历资料作为鉴定依据内容无异议且要求恢复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郭建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请向原受理鉴定的越秀区卫生局提出恢复鉴定申请。"
  4、且变更后的处理意见,还涉嫌违法逼迫患方放弃对医方病历的质证权。(注:通过证据交换、质证,可以充分帮助鉴定专家对每一件供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正确判断,所以,需要当事方对另一方材料内容充分发表意见。)
  书证9:出台违法政策性规定帮医院。
  2013年4月广东省卫生厅出台了《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其中第29条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医院)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敬荣生认为:
  首先,该项规定明显涉嫌违法干预民事活动主体的合法权利,所以敬荣生认为,该项规定与民法基本原则冲突不应该成立。
  其次,该项规定表面上干预的是医方权利,损害的却是患方的利益而有失公正,所以敬荣生还认为,该项规定还因此与宪法冲突而不应该成立。
  其中第38条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对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
  敬荣生认为:
  (一)、处理任何争议的基本依据都只有"事实与理由",该项规定不能证明"不先行共同委托",会妨碍辨清事实和理由,妨碍公正处理争议。
  (二)、愿不愿意"共同委托"是当事人选择举证方式的权利,"先行共同委托"涉嫌给"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提供依据。
  (三)、"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会否决"诉前患方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证据的合法性。所以既涉嫌侵犯了患者选择举证方式的合法权利,还涉嫌否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四)、该项规定明显偏向医方有失公正。因为该项规定隐含了"要是达不成共同委托的协议则不需赔偿"的意思。所以,医院就可以将自己指定的鉴定机构强加给患方作为共同委托。所以敬荣生还认为,该项规定因此与宪法冲突而不应该成立。
  患者维权两年多,要求获得医院的答辩,却一直未果。敬荣生在给广州市卫生局信中反复强调"最起码希望卫生机关与医院先沟通,希望先得到医院(对患方陈述)的辩驳意见",可是该局仍然回避答复。为何相关处理部门始终怕让医院直接给个合理解释?
  --有业内人士指出:医院意见被驳倒的后果是医院败诉而承担责任;鉴定意见被驳倒则无人承担责任,是患者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处理过程中采取各种违法手段,将责任归咎患者也无须承担违法责任。说白了,就是要让患者证据确凿也输官司
  后记
  敬荣生为了获得公正处理,又分别向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州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向广州市政府提交复查申请。却得到相互推诿的"不予受理"(又增添多件违法书证)。
  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敬荣生又恳请省政府依法行政--责令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敬荣生                     
  201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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